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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2014-06-13 11:36:07责任编辑:深圳政府在线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5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了《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第十一条  市财政委应当与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市财政委、车改单位共同清点核实拍卖的车改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相关资料。
 
  拍卖机构负责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查档核实。车改单位应当提供与行驶证登记资料相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查核原件)、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并在相应的表格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分单位、分批次进行拍卖。每次拍卖前,车改单位按照市财政委文件要求将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地点待定)进行标的物展示,拍卖机构负责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照相、拓印。
 
  市财政委、拍卖机构和车改单位同时办理交接手续,车改单位将拍卖的车改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市财政委负责监交。三方共同填写《深圳市应予拍卖车改车辆交接表》并签字确认。
 
  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展示场地租赁费用和保管费用由财政承担。拍卖机构、市财政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展示场地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之日前10日根据市财政委提供的拍卖车改车辆信息,通过本市主要报纸、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标的物展示,展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有意参与竞购拍卖标的者凭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前往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办理参加竞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竞拍保证金标准为每个标的10000元,同一竞买人可参与多个标的竞买。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七条  拍卖会举办前60分钟,市财政委、车改单位必须到达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拍卖现场。在各方共同监督下,由市财政委工作人员拆开价格鉴证结论书密封件,并将该价格现场提供给拍卖机构。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现场制作《拍卖结果汇总表》,由市财政委、车改单位、拍卖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评估价格在1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500元;评估价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1000元;评估价格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2000元;评估价格在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3000元;评估价格在150000元以上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5000元。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网上竞价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成交,拍卖成交与否按照《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拍卖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买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签订《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成交价款上缴财政指定账户并由财政统筹使用。买受人按《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向市财政委指定代收银行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财政代收银行负责出具成交价款的财政票据,拍卖机构负责出具佣金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拍卖成交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等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等规定执行,对拍卖机构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车改车辆,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
 
  买受人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车改车辆,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等规定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  车改单位、拍卖机构、买受人备齐《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车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缴纳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交验机动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不得继续保留和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后,车改单位、拍卖机构应当将新核发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存档,拍卖机构将上述复印件送市财政委备案。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属于定编车辆的,车改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中关于办理车辆过户的规定,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网上提出车辆过户申请,并向市小汽车定编办提供《定编车辆过户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记录复印件存档。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提车。买受人应当在接到拍卖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车。拍卖机构负责将车辆以及有关资料移交买受人,市财政委负责监交。三方共同填写《深圳市拍卖成交车辆交接表》并签字确认。买受人延迟提车的,车辆损坏、灭失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原车改车辆所属车改单位凭车改车辆拍卖处置正式批复文件、《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关键词:《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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