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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维权法规一览

2013-03-14 14:38:14责任编辑:二手车城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面对"只修不换"无能为力,与国外相比,很多车型花了比国外更贵的价钱,获得的权利却不及国外的一半。”

   作为汽车产销大国,我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却屡屡遭遇诟病。由于没有“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厂商的解决方法多是“只修不换”,导致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汽车投诉逐年上升。

  据中消协统计,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了5成。

  而通过对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后,我们发现,国外在保护消费者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下面我们就以美国、英国、韩国等为例,看看这些国家是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

  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

  在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只要影响汽车使用的,如果修三次仍然修不好,消费者有权要求予以退车;如果产品质量涉及到安全的,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车。此法非常严厉,能做到铁面无私。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出台时阻力非常大。作为汽车厂家来说,他们全力抵制此法规的出台,但美国商务部抵住压力,最终予以通过。

  并且,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消费者退车不必经过复杂的程序。如果商家或厂家不予以退车,一旦消费者进入诉讼程序,并上报给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就会对厂家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调查,如果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对厂家进行极其严格的处罚。

  此外,美国的消费者协会作用也非常巨大。美国消协是代表消费者的公共组织,如果你是它的成员,他就要维护你的合法利益。如果消协一旦发现汽车质量有问题,它会在其内部杂志上予以通报,建议大家不要购买。并号召大家抵制其产品,此举将对商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对于汽车质量方面的鉴定,《汽车保证使用法》还规定,在鉴定汽车质量隐患方面,是让厂家自己排除质量隐患,而不像中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该法律主要是站在消费者弱势地位上。

  英国:消法帮忙无需专门三包

  如果说美国人在汽车消费方面是遍地“柠檬”的话,那么英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粗放式管理了。

  实际上,英国并没有把汽车看成是多么特殊的消费品,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退换的法案。不过,这并没有影响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购车时的权益。

  2007年,一位消费者在买下一辆菲亚特之后,发现新车问题不断,而且毛病越修越多。这位消费者决定退款,尽管经销商百般不情愿,但在“告上贸易标准局(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威胁”下,还是乖乖地退了全款。

  这位消费者的底气来自于英国1979年颁布的《商品销售法》。这部法律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

  根据该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

  韩国:《缺陷物保修责任法》

  韩国在《民法》中有一个“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年或4万公里,发动机、变速器是3年或6万公里。这也不是政府规定的,是企业自律形成的。

  韩国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非常健全,意识非常强。以现代汽车为例,全国设有1300个维修网点,其中有23个大的直属点,通过全球GPS联网。修理时间超过1天,可提供代用车。

  韩国也有自动车工业会,性质与日本相同。KAMA内设有“汽车PL法咨询中心”,负责受理用户的投诉。程序是首先通知厂家,厂家对缺陷确认后,属于制造缺陷,根据PL法给用户无偿修理。

  韩国有PL法保险,汽车厂商都参加保险。确认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所以至今未发生大的纠纷。

  日本:《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

  日本汽车售后的修换退,政府没有政策上的规定,对汽车售后的修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但经过一段时期的市场调整、磨合,现在各大集团都不约而同地制定了大致相同的修换规定。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日本1994年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日本自动车工业会(JAMA)是由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民间组织,它负责政府与生产商的联系、沟通,对政府的政策有协助、宣传的作用,同时负责处理调解用户与生产商的纠纷。

  日本自动车工业会内设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对策做出贡献。

  “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的职能:汽车产品责任方面的咨询、帮助和调解、审查纠纷、与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欧洲:《1999/44/EC指令》(简称指令)

  在欧洲,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的三包法案,目前在欧洲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

  根据《指令》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在《指令》中消费者是指销售合同中所涉及的与其贸易、商业或职业无关的自然人,为享受《指令》所赋予的权利,消费者必须在发现不符合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通知销售商。销售商对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的情况负有责任。

  只能感叹中国的三包还是真让人伤心。

关键词:菲亚特,新车,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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