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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一月份实施 自主品牌将成重灾区

2012-11-08 09:53:13责任编辑:二手车城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近日有一份针对汽车业界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85%的人认为,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国内汽车召回的案例将出现激增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国内存在太多的应该召回的问题汽车。

  对于之后汽车业最多召回的车企,业界普遍认为自主品牌将是重灾区,此前自主乘用车召回比例极低。但这并不代表自主品牌汽车的质量更好,恰恰证明在法规并不严格的时候,品牌力尚显羸弱的自主品牌没有召回信心。

  在期待多年后,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召回条例》的实施将助推三包政策出台,届时中国车主维权将有法可依,汽车召回数量或激增。

  《召回条例》明显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如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严重时可吊销生产许可。召回条例第二十三条显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此外,召回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反观旧版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于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惩罚力度极低。违规者最多被课以3万元的罚款,因此无法有效制约企业,无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召回条例》首次规定轮胎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随着《召回条例》出炉,“难产”多年的“汽车三包”也有望实行。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汽车三包”听证会,一度传言“汽车三包”政策最快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但至今仍无下文。业内普遍认为,《召回条例》或为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因为《召回条例》执行后,此前困扰汽车三包的“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或将迎刃而解。《召回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自主品牌,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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