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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车合同 卡车经销商显现弱势心理

2010-11-09 11:04:41责任编辑:互联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10月中旬,从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传来消息,浙江省工商局已开始在台州试点,规范汽车行业的合同文本,从根源上消除“霸王条款”。 据了解,修改后的正规格式合同已经在台州试用

汽车销售合同是经销商工作时经常接触到的文本,台州市的新版汽车销售合同对汽车经销商的影响有多大?经销商如何看待新版合同?本期柠檬茶座邀请了3位卡车经销商,请他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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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飞跃:浙江省台州市海力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文儒:台州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段超(化名):湖北某品牌卡车经销商

    主持人:据报道称,台州市原来的汽车合同主要有7方面的问题,分别为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车辆价格变动如何处理、车辆交付时间约定模糊、没提的车伤了谁来负责、卖方的“最终解释权”等。对此,目前的新版合同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大家如何看待这7方面的问题?新版合同会给卡车销售带来哪些影响?

    黄文儒:我们的合同在10月中旬交到工商局,工商局请专家和律师进行了修改,之后形成了范本并备案。修改后的合同样本已经发给我们,今后我们就按照样本执行。

    对于“只修不赔”一项,现在的整车厂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举例来说,发动机坏了,修复和工时费全免,但是由于发动机故障造成的停运损失是不赔偿给用户的。

    不可抗力主要涉及到交货期。车辆在运送过程中遇上交通堵塞等问题是我们无法解决的。如果厂家交货不及时,这个责任一般由经销商承担,补偿额度要与用户协商。

    至于价格波动,我们在跟用户谈好价格后,即使厂家对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也不会影响我们和用户协议好的定价,毕竟签了合同就要按合同执行。要是连这个信誉都没有,那就没人敢跟你做生意了。另外,厂家在价格调整之前都会发通知,不可能冷不丁地就涨价。
陈飞跃:今年7~8月时就开始有使用新版合同的消息了。新版合同是逐步推广的,目前在台州的临海地区进行试点,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整个台州乃至浙江地区。

    目前,我们还没有使用新版合同,主要是轿车经销商使用新版合同。这种合同不太适用于卡车,卡车的很多配置是用户自己选择的,而轿车的配置基本上就是厂家固定的,具有较强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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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车用户群体的差异性很大,经常出现临时变更配置的情况。比如用户在订合同时选择单车底盘,从我们提供的资料中选择了相应的配置。但是有时候,用户会改成厢式车、栏板车或仓栅车的底盘,那就要临时更换合格证、变更合同,所以新版合同对我们来说不适用。

    段 超:我也认为在卡车行业推行新版合同不太现实。由于我们和用户的立场不一样,任何一个经销商都要先保护自己的利益,尽量规避风险,或者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汽车销售合同本来就有一定的不对等性,用户买车之前可以看我的合同文本,能够接受就在我这里订车,不能接受可以不在我这里订车,但我肯定要在合同中保证自己的利益。

    主持人:看起来卡车行业的销售合同确实有些特别。请两位台州经销商谈谈,新版销售合同具体有哪些变动呢?

    黄文儒:主要的变化是把不对等的条款尽量改为对等的。比如,在车到店后的交付期这方面,以前的合同对用户提车有规定,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车就要没收定金或者赔偿经销商损失。工商局认为这个条款是不对等的,它们指出,如果车辆不能按时交付到用户手中,是不是要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用户损失呢?对于工商局的这种质疑,经销商就干脆把此条款去掉,不在合同上明确写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此审核。当然,即使合同中去掉这个条款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遇到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可以参照《合同法》进行解决。

    其实合同改动不大,具体来讲,我们以前的合同对于订货及结算方式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元作为定金,其余车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乙方订购的车辆抵达双方指定的交车地点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的,定金不退,另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新版去掉了“乙方订购的车辆抵达双方指定的交车地点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的,定金不退,另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的内容。

    主持人:汽车销售过程中难免出现纠纷,这时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几位在工作中有没有碰到依据合同规避风险的情况呢?

    黄文儒:我们规定每辆车都得签合同,这是必须的一道手续。

    陈飞跃:遇到纠纷主要靠协商解决。用户订了车,车辆到店后用户不要了,那用户就要给我们补偿一些运费。如果是厂家供货不及时导致交货时间延迟,那就由经销商补偿用户。具体如何补偿是在纠纷发生后再协商,补偿额度没有具体的数字,因人而异,或者采取车辆价格优惠一点儿的方法。

    段 超: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在合同中是不会写如何赔偿用户的,因为有很多因素(特别是交货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万一合同中写有延迟交货如何赔偿的条款,赔偿压力就会很大,所以不能开这个先例,坚决不能直接体现在合同上,只能是对用户的口头承诺。

    很多人认为用户是弱者,我认为经销商有时候也是弱者,有些用户就是在耍赖。之前有个用户买了一辆载重不能超过20吨的车,我能理解现在的卡车用户不超载就挣不到钱,但是这个用户拉了38吨,超出要求近一倍。而且,这个用户的驾驶员操作技能较差,下坡时用高速挡,结果车速快、车身重导致刹不住车,副驾驶员跳车把腿摔断了,好在车辆没问题,驾驶员当时也比较冷静,边走边减速、停车。这时轮胎爆掉了2个,风扇扇叶被打掉。之后,这名用户带了10多人堵在我的办公室,并把车辆堵在店外,还让我赔偿跳车驾驶员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并叫来电视台的记者和律师。

    这时当初签订的合同就发挥了作用,如果车辆不是按照当初约定的配置交车,那责任是我的,可并非这种情况。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免责条款:“如乙方使用、保养车辆不当造成的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一方违约赔偿责任限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即使诉诸法律也有据可依。

    主持人:听了几位的介绍,我们更深地体会到了汽车销售合同是一门高深的学问。价格波动如何处理、交货时间无法保证时怎么办、重大事故谁来承担责任等,是经销商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经销商在合同中重点考虑的内容。

    “经销商才是弱者。用户可以向经销商索赔,但是经销商向厂家索赔的可能性却很小。”这句话被很多经销商同时提到。其实,经销商不仅仅在面对用户时会遇到很多麻烦事,还经常遇到厂家不支持的情况,这也是主持人提醒厂家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二手车,货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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