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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汽车下乡实施方案

2009-06-10 12:06:02责任编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轻型载货车,或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时,每户限购1辆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

  近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联合出台《福建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行为及对象为: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轻型载货车,或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时,每户限购1辆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时,每户限购2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由此测算,最高补贴可达8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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