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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少掏腰包 教你了解新交强险

2008-04-14 14:54:26责任编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案例一:出险保户少掏腰包

    事故回放:车主张先生为了省钱,投保时未购买商业车损险和三责险,仅购买了交强险。某日,张先生一家外出游玩,在返程途中,因疲劳驾驶、车速过快将一名横穿马路的骑摩托车男子撞死。

    责任判定:张先生负主要责任,骑摩托车的男子负次要责任。交强险中以张先生为全责进行判定和赔偿,被撞男子无责。

    估损金额:车辆损失4000元,摩托车损失2200元,医疗抢救费用1.3万元,死亡赔偿金24.38万元,总损失超过26万元。

    赔偿计算:张先生所在保险公司赔付对方交强险损失,剩余损失由张先生与死者一方按照7∶3比例分别赔偿。旧条款约定死亡赔偿金5万元、医疗费8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6万元;新条款约定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12.2万元。下面我们分别用新旧条款中规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计算:

    按照旧的条款,张先生应赔付对方损失计算方法为:(243800-50000)×70%+(13000-8000)×70%+(2200-2000)×70%=13.93万元

    按照新的条款,张先生应赔付对方损失计算方法为:(243800-110000)×70%+(13000-10000)×70%+(2200-2000)×70%=9.59万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条款为张先生省去了4.34万元的赔偿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增加的保障显而易见。

    案例二:“无责赔付”不必跑腿

    事故回放:李小姐投保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和三责险。某日下午开车外出购物,行驶过程中不小心将手中的零食掉落在地,怕脏的她立刻弯腰去捡,刚一抬头,只听“砰”的一声,车头“亲”在前面车的屁股上。

    责任判定:李小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

    估损金额:李小姐车辆损失1500元,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

    赔偿计算:

    按照旧的条款规定,李小姐的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里赔付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对方应进行无责赔付400元,李小姐再从自己的商业保险中获得1100元的车损赔偿。这样的话,二者均要去各自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手续,比较复杂。

    按照新的条款规定,全责方保险公司可以代无责方将无责赔付款100元赔付给全责方,简化了理赔程序,无责方不用再去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了,从而提高了理赔效率。这样的话,李小姐的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里赔付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代对方无责赔付100元,再赔付李小姐1400元的商业车损险。

关键词:交强险,赔付,保险公司,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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