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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私下交易二手车不能过户

2007-12-01 11:41:47责任编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以6.6万元价格购得一辆二手林肯轿车,然而,买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属漏检车辆,并且办不了过户。买主为此将卖方告上法庭。日前,根据“未经旧汽车市场交易的旧汽车,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规定,天津河西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汽车买卖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折旧后购车款4.2万余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682元。

  去年7月15日,家住天津市河东区的谭某以6.6万元的价格从翟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林肯轿车。该车当时登记的车主为张某。协议签订后,谭某依约给付翟某购车款6.6万元,翟某向谭某交付了该辆轿车及机动车行驶证、附加费、缴纳养路费单据等手续。然而,一年后,谭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年检有效期截至2001年10月1日,属漏检车辆,并且翟某一直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谭某连呼上当,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与翟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翟某返还购车款6.6万元,赔偿利息损失3682元。

  庭审中,被告翟某辩称,他与谭某的协议中没有约定过户,只是约定手续齐全。而且讼争车谭某也开了一年多了,新车落价都很快,更不用说旧车。再说,买车的钱也不能按整存整取的利率算。对于漏检的情况翟某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买车时也不知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间转让汽车的交易行为,是双方为设立买卖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法律规定则不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从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在向原告转让轿车时,不是讼争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具有法定的所有权,故不享有对该车的处分权。因此,被告转让车辆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民事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未经旧汽车市场交易的旧汽车,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据此,双方私下的交易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亦不能取得合法权属。因此,原被告间的汽车买卖行为无效,双方均负有责任,双方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接收讼争车辆后使用期间的折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使用年限平均折价法)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关键词:林肯,汽车,过户,交易,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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