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频道

二手车 > 汽车新闻 > 汽车文化 > 私家车赚外快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赔 法院怎么判?

私家车赚外快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赔 法院怎么判?

2016-05-23 09:28:10责任编辑:二手车城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之余跑“专车”“快车”,赚点外快。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呢?日前,江苏南通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如今,很多私家车主在闲暇之余跑“专车”“快车”,赚点外快。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呢?日前,江苏南通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7月2日,江苏启东市民李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委托他人帮助办理了该车的保险手续。事成之后,李某在多个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专车”业务,一个月下来,李某载客20余次。同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接到顾某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有个大坑,连人带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至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乘客顾某做了谈话笔录。

  同年9月,经过估价,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

  江苏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出行平台载客20余次,他的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该案中,李某将原本以私家车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用于营运载客,他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增加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所以负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增加相应投保费用。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他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键词:保险公司

二手车城二维码
评论信息车友评论:已有条评论,共人参与,点击查看
验证码:
关注我们
手机客服端
手机客户端
免费下载 免费发布
海量车源 随时交易
官方微信平台
扫描二维码 立即分享互动
惊爆优惠等你来拿!
联系我们
电话
7x24小时咨询热线
0592-2350333
厦门中营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459号  闽ICP备05011412号   copyright ©2004 - 2017 cn2ch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二手车城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