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中国二手车城讯:大足区蒋先生酒后开车,撞了一个同样喝了酒骑自行车的男子。男子伤重死亡。保险公司以蒋先生酒后开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2012年1月6日,蒋先生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一年。9个月之后,蒋先生酒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拐弯处,一名骑着自行车的醉酒男子被蒋先生的车撞倒,随后死亡。之后,蒋先生被判缓刑,同时赔偿死者陈某家属20万余元。
蒋先生则说,一直没有见过保险条款,也不知道他们的免责条款是什么。由于保险是通过电话购买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邮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任何有效收据、邮寄单等来证明向蒋先生交付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未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若要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即只要将该保险条款交到投保人手中,不需了解投保人是否清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明确说明。
关键词:保险,理赔,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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