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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车主放弃起诉警方 打砸日系车嫌犯自首

2012-10-18 12:03:17责任编辑:二手车城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西安车主放弃起诉警方。被砸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委托律师,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10月17日李建利撤回对警方起诉。此外,在深圳警方通缉的所有打砸嫌疑人中,李某是第一个自首的。在看守所待了两天之后,他所在保安队的领导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9·15”西安反日游行已过去近一个月,被砸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昨日委托律师,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要求西安市公安局赔偿李建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暂定共计50万元。10月17日李建利撤回对警方起诉。

  西安车主放弃起诉警方是明智之举

  我国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诉讼早已深入人心,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起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西安保钓游行中,日系车主李建利被失去理性的“爱国贼”殴打案确实令人痛心,该案案情曝光后,受到全国众多网友的关切,人们对犯罪嫌疑人义愤填膺,纷纷要求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将嫌疑人缉拿归案,以正视听。令人欣慰的是,打砸车辆并致伤受害人的河南青年蔡洋目前已归案,正在等待接受法律制裁。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李建利之损失自有法律为其依法追究。而李建利忽然状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事,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之外。有网友支持,亦有很多人反对,认为李之起诉显然只具有“民告官”的观赏和象征意义,实际法律作用不大。原因如下:

  首先,日本窃我钓鱼岛之后,全国各地爆发抗日保钓游行。西安公安机关自是不敢懈怠,当天虽是周末,但西安市各公安局均正常上班、对群众游行一事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应对预案并让所有警力处在高度戒备状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是突发性强、面积大、不确定性多,尽管公安机关尽力维护一些地区游行示威的有序进行,但作为大城市的西安还是发生打砸日系车事件,李建利被砸车伤人事件即是一例。这样的突然危害后果,根本无法事前预料并防备。显而易见,这不能说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不作为”!事发后,正如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西安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士曾来到医院看望他,并给他送来两万元慰问金。事实上,我们的公安机关为维护西安保钓游行安全有序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事后李建利妻子王菊玲女士还特意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警大队、环城西路派出所、西安市交警支队莲湖大队赠送锦旗一事就是证明。

  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李建利行政诉讼案显然不属此范筹。退一步讲,即使李建利依据该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那他必须有证据证明他当时报案而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作为。而事实是,当天所有的公安人员都上街维持秩序了,满大街到处都是警察在履行保护职责,李建利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介入了调查,尽快侦破此案就是最好的回答。

  综上所述,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之前,西安日系车主李建利主动撤回对警方起诉是明智之举。否则,其可能面临裁定不予受理的败诉后果。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进行,行政诉讼在我国已经人尽皆知,民不告官的落后思维正在被“秋菊打官司,讨个说法”的先进思想所取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已逐步增强,人民法院热忱欢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大胆起诉行政诉讼案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法治进步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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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系车,打砸日系车,西安日系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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