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胡先生在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上海牌照轿车,交易手续在上海办理,并由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担保、签字、盖章。按照合同约定,出售方应于15天内办理好所有的过户手续,但由于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管所存档不符,在约定日期后的第2周,仍然没有办好相关手续,胡先生提出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车、赔款。后经双方协商,出售方愿赔偿2500元,并重新签订合同,再由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担保盖章。但过户手续办好后,车辆的各类证件依然没有到胡先生的手中,出售方以此“要挟”胡先生追加3500元。
在调解中,出售方称,胡先生在没有完全办好手续的情况下就将车辆开回家,影响了手续办理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自然应由胡先生承担。但胡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多付3500元。
后经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消费者一次性付给出售方3300元,出售方将车辆所有证件全部交给消费者。
专家点评:
本案中,因为车辆档案和车管所的备案不符合,导致过户手续拖延很长时间,或以至于不能交易,具体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因而判定责任有些困难。从常规来说,导致了车辆档案不符的原因是出售方对车辆部分进行改动。因此,中间造成的成本不应是买方付给售方,而应是出售方自己承担,这不是买方责任。
另外,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必须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形成了特殊的“购物者-中介-出售者”三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在本案中,二手车经纪公司未能将出售者车辆的信息进行事先核对,负有一定的责任。
律师观点:
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二手车经纪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妥车辆的手续,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后,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手续,不能留置相关证件。
消费者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警示:
针对这个案例,要给消费者三个建议:1、二手车交易要到正规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合同;2、二手车交易公司出售汽车前先做好验证,以便确定责任;3、根据合同法,消费者不该支付费用的费用,可咨询相关专家或职能部门。
关键词: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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