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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市场经纪活动意见出台
来源:中国二手车城 作者:中国二手车城 发布时间:2008-4-8
 4月2日,记者从甘肃省工商局获悉,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机动车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机动车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和省物价局四部门首次联动整治机动车市场经纪活动,并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市场经纪活动的意见》。
    《意见》规定,从事机动车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的机构及执业人员必须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二手车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超范围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机动车经纪执业人员受经纪机构聘用,应当在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同时,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除补领车辆登记证书业务以外的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抵押、解除抵押、停驶、复驶、补领牌号、补领行驶证、年检和注销登记等相关服务。公安车管部门要将《机动车经纪执业人员代理证》作为代办业务的有效凭证,有条件的车管部门应当给信誉好、服务佳的经纪机构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办事群众寻求合法中介服务,为经纪机构办理业务建立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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