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吴某某驾驶皖B52392号公交客车,沿九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华北路中铁机械中心路段公交车站停车下客时,乘客韩某某在下车未完成时,车辆关车门起步行驶,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韩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还是应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韩某某与保险公司争执较大。
2016年1月5日,吴某某驾驶皖B52392号公交客车,沿九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华北路中铁机械中心路段公交车站停车下客时,乘客韩某某在下车未完成时,车辆关车门起步行驶,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在芜湖市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6月14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韩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伤残等级八级。吴某某驾驶的皖B52392号公交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案中,韩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还是应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韩某某与保险公司争执较大。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虽主张本案不应适用交强险进行理赔,应当适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先应严格区分交强险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韩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双脚已经离车,身体已经处于车外,因吴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韩某某一只手被车门夹住,不能及时抽回,车辆起步导致韩某某摔倒受伤,很显然韩某某已经实际离车,不属于本车人员,即不属于本车旅客,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理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不是由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关键词:公交起步,交强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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