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被小车撞倒后家长承担部分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因经过到底是什么?
十岁儿童骑自行车被撞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被小车撞倒后家长承担部分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6日,年仅十岁的龙某骑自行车在路边行驶,被同向行驶的王某所驾驶的小车挂倒在地,造成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因达不成调解协议,龙某向汉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万余元。
未成年人家长也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未满十二周岁就驾驶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经调解,被告王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0元。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本案中,原告龙某年仅十岁就骑自行车上路,忽视行车安全,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龙某父母作为龙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看管龙某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自行车,十岁儿童,车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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