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了《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并与2014年5月5日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以下简称车改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以下简称车改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车改范围的车改车辆拍卖,适用本办法。
应予拍卖的车改车辆范围,按照《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文件确定。
第三条 车改车辆拍卖工作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法定程序阳光操作。
第四条 车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的封存、如实清点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申请转移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车改车辆拍卖的组织协调、车改车辆处置审核和批复、委托价格鉴证、委托拍卖、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等工作。
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车改车辆的价格鉴证工作。
市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定编车改车辆的过户申请、注销申请办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妥善办理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报废车改车辆的报废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并提供便利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受市财政委委托,负责联合拍卖车改车辆。
拍卖机构在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设立统一办公场所和统一办事大厅,依托统一交易平台,按照《拍卖法》和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开展拍卖工作,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六条 拍卖标的为依法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车改车辆,以每一辆车改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拍卖采取网上拍卖,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报名竞购拍卖标的,但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除外;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第八条 车改方案实施时,车改单位立即对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封存并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留用和私自解封使用,但车改单位为确保车改车辆安全和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保养除外。
第九条 市财政委根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的车改方案,按规定出具车改车辆处置正式批复文件。
车改单位根据车改车辆处置正式批复文件,如实清点、统计本单位应予拍卖的车改车辆,并收集整理好车改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
车改车辆拍卖前,车改单位应当按照车改方案限时清查、处理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其他债权债务事项,不得影响全市车改工作的总体进程。
第十条 市财政委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改车辆进行价格鉴证。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提速提效优先快速处理车改车辆价格鉴证工作,并将价格鉴证结论书以密封件形式报市财政委。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客观、全面地对车改车辆进行价格鉴证,确保所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的准确性。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车改车辆评估价即为车改车辆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
关键词:《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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