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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2009-06-05 15:01:54责任编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在全国治超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的特定阶段,实施计重收费,以经济手段强化治超长效机制功能,将成为一种长期、稳定、有效的手段,在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中持续发挥更加明显、稳定的作用,助推治超工作步入持久良性循环

  编者按: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政办函[2007]3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我省对在本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与治理超载超限的逻辑关系分析

  1. 计重收费与治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行为
  治理超限运输是法律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的综合治理行为,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执法部门。
  计重收费是经政府授权以经济手段调节超限超载运输经济成本的经济行为,本质不是罚款,而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从完善收费方式、维护路产路权等角度出发,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策,制定计重收费方案并付诸实施,实施主体是收费公路管理部门,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
  2. 计重收费与治超的作用机制区别明显
  治超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包括车辆生产、改装,车辆落户发证,货物装载地等源头把关,并配合路检路查,总体上是一种事先防控行为,中间包含事中应急。计重收费是对已经通过收费公路的货车收费,超限超载加倍征收,消除货车超限超载获得的非法超额收益,总体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与反馈。
  3. 计重收费是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实现源头治超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是一个与宏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性、综合性系统问题,其彻底根治有赖于经济、执法、技术等层面诸多相关政策的出台。计重收费则是通过调整完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赋予收费方式经济和价格调节功能,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根源上治理这一社会性难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4. 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离不开计重收费又不能单纯依赖计重收费
  建立治超长效机制有赖于计重收费工作的广泛、持久开展,但顺利开展计重收费工作离不开治超,两者需要互动、互进。既不能将计重收费视为治超的“万能钥匙”,单纯依赖计重收费,又不能脱离治超单纯进行计重收费。应在计重收费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相互促进。
  
    二、我国收费公路实行货车计重收费政策选择与制定
  80年代以来,我国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现象愈演愈烈,积重难返,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顽疾”,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也备受交通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逐步加大对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治理,2000年通过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并监督各地落实。2004年,由交通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治超“攻坚战”。在治超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交通部和国务院针对暴露的治理成本高、难度大、易反弹等问题,在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基础上,先后多次就“开展计重收费,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治理超载超限”做出部署和要求,并上报国务院领导批示。
    * 2003年12月交通部报国务院《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报告》中,就建议按照“多轴优惠、计重收费、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思路,对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
    * 2004年4月七部委颁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适时逐步推广”;
    * 2005年3月七部委和中宣部颁发的《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要实施和规范计重收费,以华东区域为重点,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
    * 200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江苏、河南、安徽、山东等省本着“以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运输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则,逐步实施计重收费,有效遏制了货车超限超载特别是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收到了预期效果。交通部肯定了江苏、河南、安徽、山东等省实行计重收费的实践和成效,进一步明确了治超方向:强化经济手段从源头治超,建立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治超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在计重收费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交通部于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提出对原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采取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这一文件推动了我国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快速铺开,随后,江西、重庆、福建、湖北、陕西、山西、湖南、四川等省份先后实施了计重收费。|||
  
    三、我国收费公路实行货车计重的效果总结
  1.收费工作过渡平稳、收费秩序总体良好
  根据对江苏、山东、河南、安徽等省实施计重收费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初期,询问计重收费政策的咨询电话相当多,大约1个多月,咨询电话逐渐减少,但投诉电话相对增多,投诉大多集中在称重误差、排队时间长和超限加收通行费等方面,但总体没有对收费工作带来明显影响,收费秩序总体良好。在计重收费实施一至两年后,空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加收、多轴优惠的政策逐渐为绝大部分货车司机理解、赞同、支持、接受。个别严重超限车辆,由于加收通行费额高,难以接受而产生争议,但在经过收费人员耐心解释和宣传,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2. 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遏制,超限程度明显降低
  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10多个省份中,计重治超和实施计重收费前,公路实载货车超限运输车辆平均占60%以上,重点干线公路上超限货车更高达8O%以上。在超限运输车辆中,超过核定载重量一倍的为数不少,10吨车装50吨、20吨车装100吨已司空见惯。自实施计重收费后,货车超限运输车辆明显减少,超限运输车比例控制在10%~30%内,对超限30%~100%车辆的经济遏制作用也较为明显,超限比例下降基本在一半以上,对超限100%以上车辆的经济遏制作用更为显著,超限车比例都控制在1%~2%左右。
  此外,江苏、山东等省份在稳步有效推进计重收费过程中,对超限车辆通行费的加收系数采用“重心下移、逐步加大力度”等做法,受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苏北高速公路网,2004年1月10日开始将超限30%~50%、50%~100%、100%以上车辆通行费的加收系数由2003年的1.5、2.0、3.0,提高到2.0、3.0、4.0后,货车总轴超限30%以上车辆占货车总数由16.68%下降至13.98%,减少16.19%;超限50%~100%的车辆由7.38%下降到4.78%,减少35.23%;超限100%以上的车辆由0.82%下降至0.29%,减少64.63%。
  3. 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交通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超限运输车辆大幅度减少,一方面使车辆的行驶速度明显提高,明显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如京沪、京福、济青等重点线路车辆通行速度由原来的每小时50公里提高到80公里,交通运输安全性也大大提高。沪宁高速公路2004年春运期间日均车流量达4万多辆的情况下,道路拥堵现象明显减少,快速客运班车从南京至上海在途时间缩短了近1个小时。另一方面使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有所改善,江苏省2004年全省高速公路网每百公里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比2003年下降16.8%。全省高速公路网每百公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17.04%。
  4. 运输结构更趋合理,货运车辆向多轴、大型化方向发展
  实施计重收费后,对装载附加值高以及短、小、轻、薄等货物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更为有利,更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运输需求增长;而对附加值低以及砂石料、水泥等建材和煤炭等大宗物资等货物运输不利,会出现由公路运输方式转向水路运输方式,如江苏、福建等水运发达的省份,这也从一方面促进了货运“宜水则水,宜陆则陆”,使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综合运输结构更趋合理。
  相应于运输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货车车型结构也随之而动,在实行对多轴大车通行费优惠的前提下,刺激标准化大型货车快速发展。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汽车销售总量中,重型载货车销售同比却增长迅猛。
  
  5. 运输市场逐渐规范,运输价格合理回升
  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得以遏制的同时,通过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博弈的结果,造成货运市场恶意压价、无序竞争、向超载要效益的局面无以为继,超限超载运输不得不转向分装运输,增加运力需求,公路运输价格合理回升,这种情况在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中基本无一例外。
  江苏公路运输平均运价,2003年为0.30元/吨公里;实施计重收费后,2004年上半年为0.45元/吨公里;2004年6月20日,全国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后,2004年下半年为0.60元/吨公里。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价格也由计重收费前的不足0.30元/吨公里上升到0.51元/吨公里。安徽省实施计重收费后道路货运运价平均上升20%。
  
    四、我国收费公路实行货车计重政策走势
  截至到2007年6月,我国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达到16个,实施计重收费高速公路里程突破3公里,约占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的60%-70%左右,见表1。
  从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省份的效果看,这一收费方式有效遏制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特别是严重超限超载现象,道路交通事故和损失明显下降,公路养护维修成本得以降低,公路货运价格明显回升,表明计重收费是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有效的经济手段,可作为建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在200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李盛霖部长提出要“继续稳妥推广计重收费”。在交通部、公安部等9部委即将印发的《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治超工作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在经济调节方面,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可积极稳妥地推广计重收费,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计重收费的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
  可以预见,在全国治超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的特定阶段,实施计重收费,以经济手段强化治超长效机制功能,将成为一种长期、稳定、有效的手段,在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中持续发挥更加明显、稳定的作用,助推治超工作步入持久良性循环。

关键词: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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