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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2009-06-05 14:50:27责任编辑:点击次数:查看评论我要投稿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辽价发 [2008]6号)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如下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鼓励合法运输,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治超长效机制,确保高速公路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2008年1月23日零时(以车辆出口交费时间为准)起,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辽价发 [2008]6号)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如下: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收费额计费尾数取整为“5元”或“10元”。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

  (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形成U形行驶或J形行驶,按路网中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4、驳载车辆。超限车辆在临近目的地途中,把货物分载给其它车辆,经查实后,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费。

  5、头挂分离车辆。车辆到达目的地前,把重载挂车停放在出口站邻近服务区、停车场、立交区等地,车头就近出收费站后返回取挂车,或由其他车头将挂车拖出出口站,经查实后,按路网中距本站最远距离2倍收取通行费。

  6、假冒军警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7、闯口车辆。在出口闯口或在非正常车道出口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六)有关事项

  1、为保证高速公路车道畅通,货车在收费站出口只进行一次称重测量。

  2、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计费标准收费。

  3、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4、计重设备、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收费站,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仍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继续按辽政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的治超政策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和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要求,我省实行计重收费后,继续开展治超执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主要措施:

  利用在省界的万家、毛家店收费站和临近港口的金州、锦州、葫芦岛、鲅鱼圈收费站入口安装6台大型检测设备,保留辽阳、鞍山、本溪、营口地区重点收费站入口现有的超限检测点,对运输矿物质、钢材、水泥等疑似超限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进行检测,车货总重量超限50%(含50%)以上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省内站口的劝返就近自行卸载,省界站口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予处罚;在收费站出口,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在互联收费站,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听从劝告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在出口进行二次处罚。

  根据辽宁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速公路施行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认定和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8]1号)规定,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为我省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处罚标准为: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0%(含50%)以上的车辆责令卸载,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作为基准数额,每超限100千克加罚100元。对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处以最高上限30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辽宁省交通厅2008年1月16日

关键词: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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