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很郁闷,花3.5万元购买的二手车潇洒了不到3个月,就被公安机关以 “疑似被骗车辆”为由扣押了。可买这辆车的时候,卖家还提供了车主的材料以及车主给卖家的“不还钱就拿车”的借条。王先生的损失应该找谁要呢?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从毛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价格为3.5万元。当时,王先生看到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高某,有点担心,但是,毛先生再三向王先生表示这辆车是属于他的,并且写下了相关证明,这才打消了王先生的疑虑。当天,毛先生将汽车和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高某)、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借款人为张某、高某)等材料一并交付。拿到车后,王先生交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以及买车之前发生的违章罚款,并对车辆进行了修理。然而,王先生开车还不到3个月,就遭遇了一件郁闷的事情:停放在路上的车辆被公安机关以“疑似被骗车辆”为由暂扣了。事后,王先生了解到,这辆车已经发还给车主高某了。
车子没了,那自己拿出去的可是真金白银呀!“得去找毛先生要回来!”于是,王先生将毛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毛先生返还购车款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5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车辆违章罚款350元、保险金和车船税1410元、车辆修理费36720元。
“卖车的时候,我可是把情况都跟你说清楚的,你要我还钱,那你得把车还给我,”毛先生有自己的道理,另外希望法院考虑因使用车辆造成的磨损费用。当时,毛先生交付给王先生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兹有张某、高某向毛先生借人民币55000元,归还期为1个月,并以桑塔纳车辆作抵押,抵押期为1个月,如逾期不还毛先生有权要求将该抵押物过户至毛先生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毛先生虽然持有那张借条,但未经车主高某同意就将车辆转让给王先生,事后又未得到车主追认或取得车辆处分权,其行为属无权处分,由此导致两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平江区法院判决毛先生返还王先生购车款35000元,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1470元,同时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从毛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价格为3.5万元。当时,王先生看到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高某,有点担心,但是,毛先生再三向王先生表示这辆车是属于他的,并且写下了相关证明,这才打消了王先生的疑虑。当天,毛先生将汽车和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高某)、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借款人为张某、高某)等材料一并交付。拿到车后,王先生交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以及买车之前发生的违章罚款,并对车辆进行了修理。然而,王先生开车还不到3个月,就遭遇了一件郁闷的事情:停放在路上的车辆被公安机关以“疑似被骗车辆”为由暂扣了。事后,王先生了解到,这辆车已经发还给车主高某了。
车子没了,那自己拿出去的可是真金白银呀!“得去找毛先生要回来!”于是,王先生将毛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毛先生返还购车款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5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车辆违章罚款350元、保险金和车船税1410元、车辆修理费36720元。
“卖车的时候,我可是把情况都跟你说清楚的,你要我还钱,那你得把车还给我,”毛先生有自己的道理,另外希望法院考虑因使用车辆造成的磨损费用。当时,毛先生交付给王先生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兹有张某、高某向毛先生借人民币55000元,归还期为1个月,并以桑塔纳车辆作抵押,抵押期为1个月,如逾期不还毛先生有权要求将该抵押物过户至毛先生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毛先生虽然持有那张借条,但未经车主高某同意就将车辆转让给王先生,事后又未得到车主追认或取得车辆处分权,其行为属无权处分,由此导致两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平江区法院判决毛先生返还王先生购车款35000元,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1470元,同时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桑塔纳,被骗,王先生,车辆,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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